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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/ 专场 / 2022宜和夏季拍卖会机制币金银锭古钱专场
Lot.2013

元代 扬州元宝“扬州 至元十四年月日 行中书省 两浙运司盐 拾成色伍拾两 省监销镕刘珪 销银官王琪 秤验囗囗 银匠沈荣 银匠侯君用 库子徐允中 囗中白银重伍拾两 ”五十两银铤

成交价: ¥650000
起拍价:¥500000
市场参考价:¥0~0
押金:¥10000,佣金:15%,最低0元
出价记录
  • 得标 现场出价
    ¥650000
    2022-09-17 10:11:10
  • 出局 现场出价
    ¥600000
    2022-09-17 10:10:57
  • 出局 现场出价
    ¥550000
    2022-09-17 10:10:50
  • 出局 现场出价
    ¥500000
    2022-09-17 10:10:42
物品属性
拍品介绍
1906克,极美品。GBCA:MS62(1610029590) 考古发现最早錾刻有“元宝”字样的银锭是在上海发现的“至元十三年的扬州元宝’,银锭正面有三行铭文:上行是“扬州”、“行中书省”、“伍拾两”、“监铸官箕”、“至元十三年”。中行是“库官孟珪”、“口口官王”。下行是“口银库子其成”、“银匠侯苍明”。在辽宁朝阳西涝村和江苏句容杨立山也发现錾有“元宝”字样的至元十四年银锭二件。关于扬州元宝的来历,史书上曾有记载:“银锭上字号扬州元宝,乃至元十三年大兵平宋回扬州,丞相伯颜号令搜检将士行李,所得撒花银子销铸作锭,每重五十两。归朝献纳世祖,大会皇子、王孙、驸马、国戚、从而颁赐或用货卖,所以民间有此锭也,朝廷亦自铸,至元十四年者,重四十九两,十五年者,重四十八两。” 这里说至元十三年,在扬州时,元丞相用搜刮将士行李所得的银两铸成五十两重的银锭,进献给皇帝等,并且在这种银锭的背面铸上“元宝”二字,称为扬州元宝。此外在至元十四年、十五年也铸造此类元宝,这与考古发现是相互印证的。 关于元代扬州元宝之两浙盐课的几点思考 刘翔 迄今所见之元铤,与盐课相关者众,有如“真定河涧课”、“盐榷”、“平阳路征收课税所”等品种。大抵印证了元代中书省在文书中所称道的那样:“天下办纳的钱,盐课办着多一半有”。而“扬州元宝”加戳“两浙盐课”银铤五十两者尚属首见。元一统全国之初,“两浙盐课”与“扬州”间关系如何?地方盐运司与“行中书省”在盐政体系中的关系?两浙盐课办纳情况? 南宋德佑二年(1276),即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三年,正月,元军攻占宋都临安。二月,元廷于临安设置两浙大都督府以镇抚南宋故地,此实为战时军政合一的前线指挥机构。同年六月撤罢,改立临安行省。十月,元廷于淮东扬州设立行省,作为对江淮、江东的统治机构。尔后不久,扬州、临安二行省合并为“江淮行省”,治所在扬州,辖两淮、两浙、江东西等地。值得一提的是,因应南粮北运及稳定江南的重任,治所又不得不在“地控江海”的交通枢纽扬州及“江南之遐远而杭州为要”的南宋故都间往复迁徙。 “国家所资,其利最广者莫如盐”(《元史》卷94《食货志》),是故元宋战事未息,忽必烈即要求南方百姓“各守职业”,并下令“从实恢办”茶盐酒醋等南方各色课程。至元十三、十四年,元廷在南宋原有基础上迅速设立了两淮、两浙等处的盐务管理机构。《元史》卷九《世祖六》载:至元十四年(1277)正月,置江淮等路都转运盐使司。盖因江淮行省而设。其它机构如两淮都转运使司和两浙运司也均为江淮行省的辖下机构。由于元廷管控及时,盐场的生产几未中断,甚至超过了原来的产量。因此,铤中戳记“扬州”、“行中书省”、“两浙盐课”即表明是铤由江淮行省督办的,源自辖下两浙盐务机构的盐课银。 至元十三年后,元廷将“转运司--盐使司--盐场”的盐政体系推及江南各盐区,随着转运司督征职能的消弱和盐使司的相继废罢,逐渐形成了有元一代相对稳定的盐政体系:“中书省—行中书省—盐运司—分司—盐场”。中书省是元廷掌管全国事务的中央行政机构,直接对皇帝负责,一切盐事均需通过中书省奏闻。中书省还制定盐务细则、设定盐额、辟用盐官;行中书省,简称行省,起初是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,负责监督地方行政事务,后逐渐演化成地方最高行政机构。南方如两浙、两淮、福建、广东等盐运司皆由行省管辖。鉴于盐课乃中央财政之大计,委派官吏整治盐法、检校盐课便成为了行省的重要职责,“诸钱谷之计,其各处行省每岁须一检校”(《元典章》);盐运司是盐业产销的专司机构,“催煎分办、事务繁重”,以承办盐课为第一要务,同时还有兼有管理盐户、组织生产、巡禁私盐、整治盐法的任务。所谓分司,即地方盐运司的派出机构,“两浙盐额数浩繁,岁调官分办”,由于两浙海岸线较长且盐场分布分散,两浙盐运司难以管理,不得不在浙西平江、松江、嘉兴及浙东四明等地添设分司;每一盐运司辖若干盐场,盐场是盐业管理的基层机构,有一定的生产区域,管辖若干盐户。两浙原有盐场44所,到至元三十一年合并为34所。 《元典章》:“经国之费,盐课为重”。元代各项税赋收入中,盐税占比最大。元代的盐实行榷卖制,即国家垄断,其销售方式有两种:一是商运商销,即盐商向盐司买盐,运往指定地区销售,具体方式有行盐法与和籴法;另一种是官运官销,由官府操办,采用食盐法与常平盐局法。南宋初平,南方各地实行的是盐商向盐运司买盐引、赴盐场支盐,贩运至行盐地面售卖的行盐法。“行盐地面”即盐的准销区,地域上基本依据流通习惯及前代的划分而定,不许越界售卖。而划分区域也是保证盐课收入的手段。两浙盐的行销区域包括浙东、浙西和江东,大体相当于现在的浙江、苏南、皖南和江西部分地区。 出售盐引所得的钱钞称为盐课钞。《元史•食货二》:“凡天下一岁总办之数,唯天历可考,今并着于后。盐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。盐课钞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”。盐引,是支盐和销盐的凭证。在运输过程中,“引盐不相离”,如果“诸人贩盐,引不随行”便“依私盐法”治罪。官府为了获取急需的物资,也常用盐引作为兑换的筹码,此时的盐引便起着有价证券的作用。据元史记载,两浙盐至元十四年定制,每引支盐为400斤,是年,两浙产盐92148引。“每引分作二袋,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,折中统钞九两”。中统宝钞两贯(也称两)兑白银1两,随着通货膨胀及元廷不断的增税,盐引的价格时有调整,至元十九年(1282)两浙盐每引折中统钞13贯。到至元二十六年(1289),盐每引增为1锭(50贯)。盐司发卖盐引时,除收正课钞外,还带收纲船水脚、装盐席索和仓场子脚等钞,并置立文簿。至元十四年,时南宋即平,元循旧制,其出售盐引许用银钱、会子甚至米粟买纳。所得的钱钞折银亦称为盐课银。按规定,盐运司须将这些盐课钞银造册申报行省,并最终将它们解往中书省辖下的户部万亿宝源库交纳。
专场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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