尺寸:83×28cm
说明:民国元年三月(1912年)“大清银行帮办张允言、监理官章宗元”致财政部呈文1份,事为“前盐政处因整顿芦盐向大清银行息借银700万两,订立合同分期归还,上年11月底第一次到期应还本银25万两、息银24.5万两,共计49.5万两,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拨付,乞钧部俯念行艰,饬令迅即如数拨还”等情况;介时大清银行面临结束之际,故向财政部追讨盐政处长芦借款,然因北洋政府财政拮据,一拖再拖,直至1916年财政部才最终与该行清理处议定还款方案,由盐务署在盐款内按月拨洋6万元,直至还清为止。此呈文极富史料研究价值,保存甚佳,敬请预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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